丽水市星宏木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6月4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设立登记(备案)事项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范崇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记录等等材料予以证实。其行为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6月4日丽水市星宏木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丽)虚告字〔2026〕第002号《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