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丽水市新春第一会精神,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知〔2025〕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相关单位推荐、市直单位联评等程序,确定了丽水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印发。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为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1:丽水市多部门跨区域协同办理华某某等人假冒“意尔康”注册商标案
案由:2023年10月24日,青田县公安局接到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华某某等人侵犯其“意尔康”品牌注册商标。青田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24年7月19日起将该系列案件分批次移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明,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华某、吴某、范某某等人及被告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意尔康公司许可,购进鞋身不带任何标识的皮鞋、凉鞋等种类鞋子和带有“意尔康”标识的鞋垫、合格证、金属扣等配件,自行组装为成品鞋进行运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74万余元;被告单位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售卖成品鞋销售额共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3.6万余元,售卖鞋身不带任何标识的鞋子销售额共50.9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3.9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吴某某未经许可承接制作带有意尔康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垫61万余双,非法获利12.2万余元;被告人华某某未经许可从上游人员处购进带有意尔康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垫、合格证、金属扣等配件,并制作带有意尔康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盒贴共同予以销售,共计销售33万余件,非法获利5.5万余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华某、吴某、范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的刑期。
案例2:松阳县全链条打击李某某等人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围巾案
案由:2024年3月,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匿名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一团伙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围巾。该局快速响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过数十天的排摸,锁定一处具有快速转移地域优势的隐蔽仓库。随后,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包装印有“Louis Vuitton”“Dior”“Hermès”等国际知名品牌标识围巾、丝巾6万余条,以及印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纸袋、卡片、封装设备等,涉案总金额超3亿元。经查明,2020年9月起,该团伙以城郊物流园某仓库等处作为制假、仓储窝点,从多个省份购进印有品牌标识的高仿围巾做加工处理,“精装”成礼盒后销往全国各地。截至2024年3月19日案发,已形成集管理、推广、销售为一体的销假团伙及违法链条。2024年8月,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联合进行第二波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实现上下游的产供销全链条打击。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标识3万余个,侵权成品围巾数千余件,印有假冒“Louis Vuitton”图案布料500余米,折合丝巾围巾近万条。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制定认罪认罚退赔方案,引导犯罪嫌疑人退出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
案例3:云和县跨部门协同办理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由:2024年1月22日,云和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就103件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委托云和县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诉前调解。该系列案件中,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商标权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783万元;被告多为云和县域内经营规模较小的玩具企业,且被告均无法提供侵权商品合法来源证明。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法院、县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省木制玩具知识产权联盟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由快维中心牵头推进调解,通过《致企业的一封信》向涉诉企业释明法律风险。经过前期调处,部分企业同意调解但对金额存有疑虑,其余部分企业持观望态度或消极应对。协调小组及时调整调解方案,向原告阐明被告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并争取理解,最终推动单案赔偿诉求从5万至10万元降至0.8万至2万元,促成多方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截至2025年4月25日,已有93家被告企业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履行率90.3%;对分期履行的部分,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效力。
案例4:龙泉市文广旅体局、龙泉市公安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由:2024年4月19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向龙泉市文广旅体局移交了王某某涉嫌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有关材料。2024年4月25日,龙泉市文广旅体局对王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店铺销售侵权复制的泡泡玛特及若来盲盒手办产品(美术作品),违法经营额14万元,违法所得2万元。
处理结果:2024年7月15日,龙泉市文广旅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
案例5: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水某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案
案由:2023年9月15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当事人丽水某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申请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业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收取专利代理费180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4月16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共计56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现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
案例6: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戴某与丽水某服装公司关于“阿甘鞋”纠纷二审案
案由:“阿甘”“AGan阿甘”商标权利人戴某于2022年5月就丽水某服装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店内销售的多款产品标题中使用“阿甘”字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丽水某服装公司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阿甘鞋”不属于鞋类通用名称,丽水某服装公司侵害戴某涉案商标专用权成立,判决丽水某服装公司赔偿戴某共计3500元。丽水某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阿甘鞋”的概念起源于1994年的电影《阿甘正传》中男主角阿甘所穿的一款耐克生产的Cortez鞋,而涉案注册商标“阿甘”“AGan阿甘”的申请注册时间分别为2012年及2017年,被上诉人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较弱。上诉人某服装公司在其网店销售运动鞋时商品名称中虽然包含有“阿甘鞋”字样,但上诉人在字体、大小等方面并未突出使用该标识,其使用“阿甘鞋”字样仅仅是出于对其销售的运动鞋鞋型的描述,在商品详情、鞋身上均没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故意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
处理结果: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上诉人戴某关于上诉人丽水某服装公司在其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阿甘鞋”字样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7: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由:请求人张某于2023年9月8日获得“玩具(新形6)”外观设计专利权。2024年10月30日,张某就其与被请求人黄某、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按流程对被请求人黄某的厂房及浙江木某玩具有限公司门店开展现场调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同时委托云和县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经合议,综合考量了两被请求人关联性、同一涉案专利等因素,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并案审理,并依请求人提出的调解请求进行了调解。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3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黄某、浙江木某玩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三方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被请求人及时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8:丽水市莲都区全链条打击刘某某等人侵犯“鸿蒙”等手机操作系统著作权案
案由:2023年11月14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称有人在某电商平台上提供手机刷机服务,随后开展立案调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为案件定性及证据搜集提供指导。经查明,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叶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店为客户提供手机刷机服务。在未经华为、荣耀、小米、OPPO等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上述公司研发的“鸿蒙”等智能设备操作系统软件,从中非法牟利共计200余万元。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16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某、叶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13万元至64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9:松阳县、云和县四部门协同办理孟某、莫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由:2023年9月19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涉嫌销售假冒"ROBAM"燃气灶,遂将线索移送松阳县公安局。2023年9月20日,松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孟某唆使莫某通过购买印有"ROBAM"商标的零配件拼装燃气灶,并提供品牌说明书用于网店销售,涉案货值达157万余元,孟某非法获利13.6万元,莫某非法获利4万元。2024年6月18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孟某、莫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商标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云和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处理结果:2024年9月12日,云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分别判决两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案例10: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跨区域协作查处侵犯“白玉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2023年11月,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举报,有经营者在某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白玉仙”注册商标的茶叶。因该茶叶店铺为异地企业,该局通过排摸调查,精准锁定当事人门店、网店、仓库等信息,收集、固定违法证据。2024年6月,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与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明,自2023年以来,当事人委托湖北省某企业生产绿茶产品,擅自在包装上使用“白玉仙手工·白茶”等内容并拍摄相关产品视频,通过平台发布引流至个人微信进行销售,严重损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2024年9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作出没收“白玉仙”手工白茶(80g*2罐)11盒和“白玉仙”手工白茶(100g)32盒、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