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市监〔2015〕21号)系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管理部(原单位名称: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丽水办事处)联合发布。鉴于《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了全面系统规定。上述文件拟予以废止,现征求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至3月31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1107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季昌满,电话0578-2119209;传真号:2119321。
附件:《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管理部
2025年2月24日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