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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龚某利用网络销售“悍马糖”案 2024年1月29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销售的“悍马糖”存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听闻并尝试“悍马糖”后,主动搜寻并批发该糖,再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赚取差价。松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在当事人汽车内查获了“悍马糖”两款共计57颗,经检测发现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他达拉非”,其副作用包括头痛、消化不良、视觉障碍等,严重的会导致心肌梗死。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松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二 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遂昌某土特产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1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对遂昌县某酒店会议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开始租用遂昌县某酒店会议室开展会销活动,推销其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林兰花牌二十三味金斛双蛇酒(配制酒)”(下称“双蛇酒”),主要宣传商品中配料的好处,如金钗石斛叶滋阴清热,金钗石斛花可以解忧、缓解心情烦躁,蝮蛇可以解毒、化痰、抗炎,鹿鞭可以缓解肾虚,酸枣仁可以美容养颜、安神养心、提高免疫力、降低胆固醇、健脑明目,山楂可以消食健胃,白芷可以散风祛湿,桃仁可以活血化瘀等。当事人以配料成分的功效代替整个商品功效进行宣传,误导普通消费者以为上述商品具有该功效,而当事人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双蛇酒”具备其宣称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青田县某保健品店无证生产阿胶糕案 2024年3月21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青田县某保健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加工生产阿胶糕,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情况下,根据顾客在店中购买的阿胶和相关食材,提供制作阿胶糕产品服务。当事人将制作好的阿胶糕,用网购的外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置于销售货架之上,未与其他待销售产品作区分,也会进行单独销售,但当事人未在该款阿胶糕的外包装处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等信息。此外,当事人还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阿胶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食品、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龙泉市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6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龙泉市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始通过组织到店的中老年人开展集中授课、播放宣传视频、体验产品等方式来推销其所销售的赵氏普众酒。当事人不仅对赵氏普众酒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还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继续组织中老年人集中授课、推销宣传,且邀请中老年人现场分享使用效果,更是宣称喝了赵氏普众酒能降血压,治疗糖尿病、脂肪肝、肝硬化等疾病。经核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赵氏普众酒实际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其宣称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庆元县某公司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案 2024年4月2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网点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淘宝商城店铺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委托庆元县某广告经营部制作某款钙片的淘宝宣传页面,于同年3月22日上架淘宝。该产品详情页图片中显示有“腰腿疼痛、骨质疏松、手脚麻木”字样,当事人销售的该款钙片为保健食品,适宜人群为:需要补充钙、维生素D的4-12岁人群及成人、孕妇、乳母,不含有上述功效,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