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市局开发区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根据《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丽市监〔2023〕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引领、典型带路,高位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版权类市示范企业申报条件详见《管理办法》。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直企业申报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申报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直企业申报版权类示范企业直接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企业申报版权类示范企业向辖区新闻出版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申报版权类示范企业向莲都区新闻出版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县(市、区)初审。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逐一进行初审,确保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材料符合申报要求,提交材料不得存在涉密内容。
(三)部门审核。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对县(市、区)初审后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的材料负责。
(四)组织评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分别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审查;评审后提出示范企业建议名单并统一汇总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五)名单公示。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六)发文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发文认定并授予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申报企业按《管理办法》第二点的“申报材料”要求报送,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和承诺书见附件,证明材料等按《管理办法》第二点的“申报材料”要求顺序排列,涉及专利产品需提交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网址:www.zlcp.org.cn)备案管理后确认。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请申报企业按照申报类型于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表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于8月6日前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汇总表按类型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
五、其他
(一)申报市示范企业的,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统一函询征集近三年无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证明。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本辖区示范企业培育和推荐工作,把好申报主体资格关、材料关、程序关和质量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并按时上报。
咨询电话: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类:2129732;
商标地理标志类:2298750;
市新闻出版局版权类:2098725。
附件: 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