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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公章的通知》解读

发布单位: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1- 09- 24 11:1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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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统一行政审批执法行为,市市监局、市审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公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根据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4)要求,市市监局联合市审管办对原市工商局使用的行政审批公章进行了清理,并印发了《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新公章废止旧公章的通知》(丽市监(2015)167)。为进一步统一行政审批执法行为,市市监局、市审管办决定对原市食药局的行政审批(含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备案,下同)公章一并进行清理,并印发《通知》。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启用新公章以来,市局召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商研究,起草了《通知》向各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依照相关程序予以发布。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明确市市监局颁发的证、照用章,以及市市监局直接受理的审批事项的办理,统一使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印章。

2、明确启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x)”,括号内为阿拉伯数字编号,按莲都、龙泉、青田、云和、庆元、缙云、遂昌、松阳、景宁依次编号,从1编制到9。由县(市、区)局用于市市监局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

3、明确6类共22枚废止的印章。

4、明确印章启用的时间及旧印章废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