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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单位: 知识产权处     发布日期: 2021- 04- 26 15:48 访问次数:

今年4月26日是第 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由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检察院等部门选送,丽水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团伙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开展网络排查,发现某微店销售THOM BROWNE(瑭姆步朗)、CHROME HEARTS(克罗心)等品牌服饰涉嫌侵权假冒。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经查,当事人朱某某、宋某某夫妇在从事服装经营中发现许多消费者热衷国际大牌,朱某某夫妇以此为“商机”,成立工作室,通过朱某某到海外或国内奢侈品专柜购买大牌服饰或名牌鞋包,再将正品交给为其代工的顾某某、茹某等人复刻生产,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形成以其夫妇为骨干,成员多达20余名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链条。9月17日联合专案组统一行动,抓获该团伙24人,依法扣押侵权服装23000余件,案值6300余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THOM BROWNE”“CHROME HEARTS”“BURBERRY”等三十余个品牌服饰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8月14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17人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该案是一起规模制假并利用网红直播带货的典型制售假冒侵权服饰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以消费举报为切入点,发挥“双打办”作用,联合公安成功打掉朱某某团伙集管理、生产、推广、销售为一体的完整链条。该团伙为逃避打击,专门选取年轻消费者热捧的小众品牌进行仿冒,鉴定过程一波三折。案件查处后,对行业震动很大,社会反响强烈。



2.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清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清利用刘某红的身份证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取名“艾莱依品牌店”(另名“男人帮9876”),用于销售假冒 “ERAL” “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女款羽绒服。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网上累计共销售1722件,金额为人民币605795.09元,剔除刷单部分,实际销售320件,金额为人民币111913.2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80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6824343号“ERAL” 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为第6824344号“ERAL·艾莱依” 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均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羽绒服装等,有效期均至2030年8月13日。

经比对,从刘某清淘宝旺旺号“男人帮9876”店铺购买的女款羽绒服衣领处的标识“ERAL”与第6824343号“ERAL” 注册商标一致,衣服标签上的图文与字母组合的标识“ERAL·艾莱依”与第6824344号“ERAL·艾莱依”的注册商标一致。

2020年7月31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4日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刘某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是丽水的知名企业,近年来,随着“艾莱依”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假冒“艾莱依”商标或者销售假冒“艾莱依”商标的商品牟取暴利,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清即是通过销售假冒 “艾莱依”商标的羽绒服,销售金额较大,不仅赔了钱,还被判了刑。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在信息大爆炸的网络时代,网络营销成为许多人的经商利器,但是网络销售并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选择销售品牌商品时,要尊重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授权获取商品,依法依规经营。

 

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KTV音乐电视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为涉案《怕黑》等共计23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被告松阳县某歌厅作为KTV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利益,应对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现被告在取得曲库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和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期间、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每个包房每年应当向音集协交纳的许可使用费,乘以被诉侵权人的包房数量和侵权年限,加上音集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的总额,酌定被告按照包房数,以每个包房每年1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用57750元(35间*1100元/间*1.5年=5775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7862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近年来,音乐电视类作品权利人与KTV行业的侵权纠纷一直持续多发,许可费及未经许可使用该类作品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直是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因此,在KTV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的关键。本案系全省首个以包厢数、使用天数为基数确定赔偿标准的涉KTV侵权案件,变更了以往按侵权歌曲数量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定、传统裁判模式。该案的处理不仅有助于通过法院判决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也能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著作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建立。

 

4.云和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玩具(趣味百变拼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魏某某2019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玩具(趣味百变拼图)”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获得授权,产品专利号为ZL 201930013017.4。魏某某为上述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时至本案结案时仍然有效。魏某某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对应的外观专利评价报告,表明了该专利具有稳定性。2020年12月10日上午,请求人在途经云和县长田村号时,发现被请求人项某某正在生产一款与自己专利产品极为类似的产品。当日上午,请求人向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和局)进行投诉。

云和局于12月10日进行立案,12月11日上午,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有该产品200多套,执法人员记录了现场笔录。12月17日,云和局组成合议组,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当日做出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事实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裁决之后,云和局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愿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请求人给予请求人一万元的经济补偿,请求人不再追究其侵权责任。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限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案件启示

涉案产品为一款拼图玩具,其核心使用部分在于其拼图部分。就拼图部分而言,两款产品只是在产品颜色和组块大小上存在一定差别,拼图设计部分并未做出实质性改变,内部的拼图元素结构、数量、拼图轮廓等均相同。两款产品虽然存在着一定不同之处,但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识程度出发),难以注意到其中细微差别,被请求人在未获得请求人专利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上述产品,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云和县为玩具之乡,该案件为云和县作出行政裁决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从投诉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只用了8天时间,快速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提升全县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推动作用。

 

5.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机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深海文旅有限公司是“一机游”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7年取得,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旅行陪伴、旅行预订等。被告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分公司是“一机游日照”微信小程序的开发者,该程序中提供预定旅游门票等服务。

被告在微信小程序及相关公众号中对“一机游”三个字的使用主要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机游日照”五个文字的字形、字体、大小、色彩完全一致(以下简称案涉被诉侵权标识一),一种是上述五个字联合使用“一机游”三个字“日照”两个字在排列、字形、字体、大小、色彩均有不同(以下简称案涉被诉侵权标识二)。考虑到案涉商标是一个纯文字商标;原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对“一机游丽水”就有“一机在手,畅游丽水”的解读;多地政府存在牵头推广“一机游”及“一部手机游”项目的实践等因素,案涉“一机游”商标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不高。案涉被诉侵权标识一中未突出使用“一机游”被告使用“一机游日照”是为了表达能通过该程序或公众号实现一部手机游览日照的目的,是对一部手机游日照的缩略表述,故被告使用客观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而案涉被诉侵权标识二中突出“一机游”三个字,被告将该标识用于旅游服务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会使公众对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据此,丽水中院认定被告使用案涉被诉侵权标识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对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进行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原则上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商标为文字商标时,若该文字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功能本身就不强或已经淡化,被告使用该文字作为描述性使用时,消费者不会将使用该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与权利人相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在此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而是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案对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行为进行区分,对其存在商标使用的行为,通过认定侵权规范其使用;对其不属于商标使用的行为,允许其继续合理使用。

 

6.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接受胡某某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图片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7200元。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00元。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同年11月28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以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赃情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木玩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推动行业规范运行。

案件启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从案件证据把控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从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动行业规范运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本案中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不偏不倚,在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无缝衔接,在积极履职与慎用刑事追诉之间把握恰当。本案最终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7.云和县公安局查处赵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和县某玩具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某某某”商标数字华容道玩具木框1176件,印“某某某”商标的数字华容道玩具《产品简介》18694件,当事人赵某某不能提供合法商标授权手续,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云和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赵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某某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在赵某某的玩具厂下单生产上述商标的数字华容道玩具产品共计4000套,后赵某某又在云和县玩具厂内,陆续生产上述产品,并委托他人印制上述商标、《产品简介》以及在数字华容道玩具木框上雕刻上述商标及专利号。直至被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赵某某共生产带上述商标的数字华容道玩具木框1176件,印制带上述商标的《产品简介》18694件。该案与2020年1月移送起诉至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后,鉴于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侵害企业与侵权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进行了相应赔偿,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启示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木制玩具是云和县重要产业。云和县公安局和云和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协作,有力打击侵犯本地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净化了行业风气。

 

8.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松阳县某某茶业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注册号为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号为第1511897号“安吉白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商标权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6月27日2021年1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依法分别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商标分别于2012年5月、2008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4月,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检查时,查获当事人松阳县茶业经营部,销售印有“西湖龙井”(珍品 zhenpin)、“安吉白茶”(茗茶 静心一品)等字样茶叶包装袋(盒)以及粘贴标签经营额共计11120.6元,涉案商标标识共计7100枚。

被查处的茶叶包装袋(盒)上主体突出“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字样,与“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主观故意明显。当事人于2019年分别从安徽某茶叶市场和河南某商家处购进上述物品,但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真实身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上述所有侵犯“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商标的包装袋(盒)及商标标识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启示

涉案的茶业经营部侵权行为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了依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里。销售侵权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某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4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青田局)接举报后,第一时间出动,查获当事人张某某利用车牌号码为浙C13***柳州五菱厢式货车及借用的电瓶车,向青田县中心菜市场章某某(青田县中心菜市场章某某酱菜经营部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已另案处理)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等产品。当场在浙C13***货车上查扣物品货值金额为7560元,当事人当天向章某某销售货值金额为246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0020元。当事人现场弃车逃逸,至今无法联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青田局调查,当事人为C13***柳州五菱厢式货车的车主,章某某认定当事人即为当天销售假冒太太乐产品之人。当事人现场弃车逃逸,说明当事人知道其所售太太乐商品是假冒的情况,青田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处以25万的顶格罚款。

案例启示

1.案件查处难。当事人属于运输流动性经营,很难发现其固定违法场所,案件查处难,更难以从源头打击违法行为。2.主体认定难。当事人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人,案发当天当场逃逸,至结案执法人员与其都无法取得正面接触。青田局通过货车的车主认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有关证人指认,才得以认定违法当事人主体。3.文书送达难。案件中使用当地市场监管局协助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加上疫情影响等原因,导致办案期限很长。4.处罚额度高。当事人弃车逃逸,明知是假冒产品还进行销售,青田局对其进行顶格罚款。

 

10.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

案情简介

5942394号“”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运动鞋”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将“”商标使用在其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该标识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运动鞋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2019年12月16日,根据举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莲都区局)对当事人莲都区某某鞋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授权许可,销售的部分运动鞋两侧的标识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第5942394号“”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违法经营额为20120元。具体为:“”运动鞋,突出倾斜的“”标识,另外有一个U形压痕不明显,且与鞋子颜色一致,不仔细观察不容易看出。“”标识运动鞋,突出倾斜的“”标识,“N15”字体较小且颜色与图形主体颜色一致或相近,不仔细观察不容易看出。上述运动鞋是当事人以处理品的方式分别从莆田市鞋服商行、深圳市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但未保存购货票据。2020年3月16日,莲都区局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将上述运动鞋对外销售。在检查中,同时发现店内入口处货架用一个大写的“N”木架支撑,店内收银台后面背景墙上有一个白色发光字 “N”标识,在店内货架上部的墙上有“N”等内容的广告牌。莲都区局依据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75双,“N15”运动鞋40双;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处罚。

案件启示

1.主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当事人作为品牌运动鞋经销商,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经营者,明知”标识为其他品牌运动鞋的显著特征,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商标证或核实相关商标情况,未查验商品标识使用情况,且门店装潢上显著突出大写的“N”标识。在本局执法人员告知其销售相关运动鞋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仍对外销售库存运动鞋,其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存在主观故意。2.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外观专利权构成侵权。当事人上级经销商拥有商标标识为”的有效注册商标,以及“”运动鞋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但实际使用时,都未规范使用,且与实际拥有的商标及外观专利存在较大的区别,而与“”商标高度近似,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