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26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浙市监法〔202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2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梳理形成了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4月11日起, 90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4项散装水泥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目录事项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上述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盐业主管部门继续承担。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1日
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商务、盐业等执法事项的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