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美容美发、化妆品专营店等公众关注度高、消费投诉较多的经营单位: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为公众提供更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应注意避免存在以下问题:
1.销售、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如销售和使用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超使用期限、未标明许可证号、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完整、未经备案或备案成分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
2.夸大或虚假宣传。在经营场所展示或口头宣传中使用夸大性词意、医疗术语等禁用语,或对同一产品宣称不同系列,甚至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3.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4.无证生产擅自分装等违法行为。
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大了处罚力度,解决了有过无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尤其是,新《条例》强调了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如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经营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招募化妆品社会监督员共同对全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消费者如在购买或使用化妆品过程中遇到质量问题和侵权行为的,欢迎拨打12345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