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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暂停药品经营通告(2020年1号)
发布单位: 药品流通处 发布日期: 2020- 04- 0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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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张村二店店因店面租赁合同到期,暂时未寻求新的营业场所,提出暂停经营申请,经研究,同意该店申请暂停经营药品活动,暂停期限: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1日。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