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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单位: 办公室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20- 03- 13 09:10 访问次数:

 

 

 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练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8年8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练某某在微信平台上销售的“A级show”减肥胶囊,系由湖北武汉、荆州等窝点生产,并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经买样送检,该减肥胶囊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2019年3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庆元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在庆元、湖北武汉、荆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制售假药犯罪嫌疑人13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2个,销售窝点5个,查扣减肥胶囊生产工具2套、减肥胶囊成品及半成品48万余粒、非法添加物32公斤,冻结资金100多万元,扣押车辆2辆,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等非法经营成品油案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莲都区联城街道苏埠村、碧湖镇概头村两处加油点购进柴油并在莲都区岩泉街道使用加油车为长途运输货车、工地工程机械提供流动成品油加油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非法经营额已超百万元。2019年11月,莲都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莲都区公安机关,根据前期排摸、暗访掌握的线索,开展集中收网,取缔违法经营加油点3处,扣押违法加油油罐车3辆、不合格成品油15.4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等人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2019年10月8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市区某化妆品店销售假冒“海飞丝”“欧莱雅”等品牌化妆品。经现场检查,龙泉局当场扣押100余种涉嫌假冒商品,货值金额10余万元,销售金额近20万元,涉及“海飞丝”“欧莱雅”“清扬”“温碧泉”“云南白药”“大宝”等多个品牌,另外,还有众多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该团伙作案“套路”为:以高价租下(一般租期为1-3个月)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化妆品零售店铺并在店铺内醒目位置粘贴“紧急清仓”“宁赔十万、一件不留”“房租到期、清仓亏本”“紧急撤店”“最后半天、给钱就卖”等宣传标语,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大肆销售假冒“海飞丝”“欧莱雅”等知名化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利用“会销”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陆某于2019年3月28日至4月2日,每天上午6点至8点开展“会销”活动,前5天通过发放宣传单,以免费赠送鸡蛋、枕头、洗发水等,吸引老年人到其租赁的青田县某酒店会销场所听课,宣传其产品,第6天开始,陆某便以500元/2件(含赠品)、1100元/2件(含赠品)的“优惠价格”向老年人们推销被子、毛毯、枕头等床上用品,查获单日(不计退货部分)实际销售金额高达11.4万元。4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对会销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的8种床上用品,经检测,全部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5.6万元。


当事人事先知道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仍然通过“会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王某销售的“肾宝丸”中含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通过摸排、暗访,11月18日至23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赴湖北、河南开展收网行动,抓获陈某等犯罪嫌疑人5人,查获成品“肾宝丸”530盒,红黑色胶囊状食品10袋、白色粉状原材料4袋、深色粉状原材料3袋,合计近1吨,相关产品、原材料均检出有“西地那非”成分,含量最高的深色粉末状原材料定量值将近100mg/g,总货值近20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虚假宣传案


2018年8月,吴某某购进某公司生产的中奥伍福食品在其经营的食品店内销售。为提高销量,吴某某在无任何科学依据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给中老年消费者采集“一滴血”进行“验血”,后续仅通过“血液CT机”(实际为显微镜)观察血液状态,将血液细胞状态与“活血图、干血图、干血八分图”进行简单对比,分析消费者身体状况,判定不同人群患有的各项疾病。吴某某根据虚构的血液检测结果为消费者调配产品并声称其销售的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甚至对部分消费者宣称其能检测出医院无法检测出的疾病,诱导中老年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购买。通过以上方式,吴某某销售金额合计28737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吴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七. 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虚假宣传案


2018年4月至案发,周某先后多次在丽水市辖区内组织举办老年会销活动。通过讲师上课、播放视频、消费者上台分享、组团旅游考察等形式,向老年消费者宣传推销其销售的床垫及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经查,周某店内负责销售产品的员工有6人,每人至案发的产品销售额均超20万。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周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八、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昌某日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无证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4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老年消费者宣传保健品“红景天胶囊”,每日宣传该保健品成分具有“抗辐射、抗肿瘤、抗炎症痛”的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为达到吸引更多老年消费者来听课的目的,当事人先从某品牌大米经销商处购进3000袋大米,用于赠送给来听课的老年消费者。上述大米赠送完后,为节约宣传成品,当事人非法获取该品牌包装袋,并从某超市购进散装大米,在其经营场所内自行包装生产上述品牌大米1000袋,用于赠送给老年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九、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阳某保健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18年8月,当事人从网上下载相关资料,自行设计并印制100份内容为“强力补钙、提高人体免疫力与机体应急能力、舒缓头痛、保护肝脏、预防流产……”的食品宣传单开展宣传,并于8月底开始在其店中以现场介绍的形式向顾客宣传其店中销售的钙强化、钙VC强化、山药钙VA粉、朗力酵素、保甘蓝莓叶黄素等食品,具有补钙、预防动脉硬化、提高人体免疫力与机体应急能力、预防贫血,舒缓头痛,保护肝脏等保健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十、景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通讯企业分支机构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某通讯企业分支机构与移动公司景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景宁移动)签订《营业厅经营合作协议》,进驻到景宁移动复兴西路营业厅内开展经营合作,双方约定当事人在代办移动通讯入网、宽带及其它增值业务等业务时,可以使用移动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等标识,但不得以移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商业宣传、经营场所布置、经营中标识使用、企业身份和员工形象展示等多个方面,使用了“中国移动”、“and和”等标识,用公众对“移动公司”的商誉和信任吸引客户,却未主动向客户表明其真实经营主体身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客户认知上的混淆和误解并引发多起路由器等“元购活动的消费纠纷和投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